內容: |
有關台端詢問辦理結婚登記,須準備那些文件?茲說明如下:
一、申請人
(一)結婚雙方當事人。
(二)結婚當事人之一方(限在國外或大陸地區結婚已生效者、97年5月22日民法修正前結婚
者)。
(三)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二、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結婚證明文件:
1.在國內結婚:結婚書約。書約內容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 分證
統一編號、戶籍住址等相關資料,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住址
等相關資料(證人須年滿20歲)。
2.結婚雙方當事人須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如於假日結婚但無法於結婚當
日辦理登記者,得於結婚前三日內,事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手續,並以預定之結婚日期
為生效日。
3.在國外結婚: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附經當地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
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
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4.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者,須附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該大陸配偶之臺灣地區入出
國許可證(須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始可辦理。
5.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須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當地我國駐外館處驗
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原文及中文譯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身分證(或外籍配偶之護照)、印章(或簽
名)、及當事人最近2年內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詳見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說明),一
併換領身分證。
(三)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當地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
證之。
(四)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者,授權書應經當地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始得辦理;在大陸地區
製作者,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五)未成年人結婚,須附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同意書。
(六)結婚當事人戶籍不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者,得向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七)換領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