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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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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子女從姓及改姓有那些規定?又應如何辦理登記?
發表人: 劉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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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100-03-07 00:00
內容: 一、配合民法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時從姓之處理原 則: (一)父母已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者,提憑父母約定書辦理。 (二)父母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三)逾期未辦理出生登記,經催告仍未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 姓登記。 (四)無依兒童且父母身分不明者,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 (五)經申請人抽籤、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者,或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者,嗣 後變更姓氏,不計入民法第1059條第4項次數之計算。 (六)新生兒出生前或出生登記前,父母一方死亡,由生存之一方單方決定子女姓氏,又父 母均死亡,由監護人決定該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比照辦理。 (七)申請人抽籤後不辦理出生登記,於逕為出生登記前,得重複抽籤。另父母一方行方不 明、雙方不往來或拒絕約定子女姓氏,得依約定不成之情形,由申請人抽籤決定新生兒依父 姓或母姓登記。 二、子女經出生登記後,申請改姓相關規定: (一)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成年後,得自行申請變更為父 姓或母姓。 (二)父母離婚、一方死亡、生死不明滿3年或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為子女之 利益,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三)夫妻離婚,申請未成年子女改姓,基於「後法優於前法」,應適用96年5月23日修正施 行之民法第1059條規定。 (四)父母變更姓氏後,已從其姓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應隨同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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