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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部門並無公共造產的實體組織,它僅是一項業務的名稱,並無特定組織編制,遇有興辦
事業計畫時,始進用僱用人員,所進用之人員無須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任用條件視公共
造產事業性質由本府自行訂定,人員待遇基本上比照公務人員之職務性質相當之等級,用人
方面極富彈性。其次,由於公共造產事業非似公司組織須辦理營業登記,故設立之程序迅
速;另採用政府會計制度中之作業基金預算制度,基本上無須重新設計會計制度。再者,由
於興辦事業計畫及預﹝決﹞算須受立法機關﹝議會﹞之監督,機關內部的會﹝審﹞計之財務
監督,乃至政風單位之監督。因此在監督系統方面,亦有現成之機制可循,毋須另行建置監
督系統。因此,公共造產之實體組織可迅速形成運作,人事、財務、會計、監督等組織次級
系統之制度建構,無須經立法程序,即可完成籌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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