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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事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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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蘭陽溪為何要以採售分離續辦疏浚。
發表人: 劉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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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100-03-07 00:00
內容: 蘭陽溪自1996年起宣布全面停採至2001年期間,歷經1998年7月29日賀伯颱風、2000年10 月30日象神颱風、2001年6月9日納莉颱風等侵襲,造成蘭陽溪相當程度的淤積。所以,本府 於2001年進行蘭陽溪河床現況調查,發現淤積量已超過河川管理值,實有必要立即進行蘭陽 溪第七期﹝牛鬥橋至泰雅大橋間﹞疏濬工程。本府從以往的疏濬經驗中評估疏浚許可制與發 包制既存之缺失為各界所詬病;另台灣省政府為消弭許可制之弊端所設計的聯管制以取代許 可制,但執行結果仍問題叢出。因此,儘管自1998年起蘭陽溪雖然已劃歸中央管河川(經濟 部水利署),且主管機關在政策上仍屬意以聯合管理制疏浚的環境下,本府仍堅持必須兼顧 河防安全與防弊的目標,積極爭取疏浚主導權,並由本府公共造產辦理河川疏浚。本府公共 造產雖依「中央管河川局部河段許可縣(市)政府辦理疏濬兼供土石作業要點」辦理蘭陽溪 疏浚工作,但本府仍須受經濟水利署第一河川局之監督是否依計畫執行疏浚,以防止弊端發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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