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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事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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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蘭陽溪以公共造產辦理疏浚之理由
發表人: 劉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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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100-03-07 00:00
內容: 一、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自1997年完成蘭陽溪第六期疏浚工程後,即因本府宣布全面禁 採土石而停止疏浚。但蘭陽溪每年輸砂量以600萬立方公尺計算,扣除河川入海所挾帶砂石量 約300萬立方公尺,歷經四年河道內已囤積土石約1,200萬立方公尺,造成河床上升,河道束 縮,排洪斷面因而縮減,從五結堤防、台七丙公路崩塌、蘭陽大橋封橋的事例,蘭陽溪確實 淤積嚴重,疏濬確屬勢在必行。 二、防杜其他疏濬制度之弊端:本府參考其他縣市以及本縣過去辦理疏浚之經驗,認為河川 劃設若干土石區發包給業者採取,易越界超挖,造成橋墩裸露危及橋樑安全之虞;公共造產 辦理疏濬方式,係採「採、售分離」之政策,以防杜貪腐。即由本府自行採取土石,再將所 產出之土石料源直接出售予砂石廠加工,執行疏浚過程中全程由本府自主監督及控管土石採 取範圍、高程及數量以防杜弊端,土石料源所出售之收入,則悉數解繳本府縣庫。 三、提供砂石料源平穩砂石價格:本縣近年內所進行重大公共工程所需之砂石料源,若砂石 由北部﹝台北﹞供應,運輸車輛將行經北宜公路或濱海公路進入本縣各重要道路至工區;若 砂石由東部﹝花蓮﹞供應,運輸車輛將行經蘇花公路進入本縣各重要道路至工區,本縣恐進 入交通黑暗期,屆時將對縣民造成生命、財產安全影響。若縣內重大公共工程所需之砂石料 源逕由蘭陽溪疏浚所採取之土石供應料源,配合管制砂石車行駛路線、行車時間限制等措 施,即可降低對縣民安全與環境衝擊,同時解決重大工程砂石料源供應不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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