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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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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130519有關王○○先生申請其與○○○女士所生之女出生及認領登記乙案

日期:100-03-18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71

發文字號:台內戶字第0990130519

主旨:有關王○○先生申請其與○○○女士所生之女出生及認領登記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規定略以,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兒童出生時就應有取得姓名以及國籍的權利。次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同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次按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前段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依來函略以王○○先生與○○○女士98125生下一女,依君陳述生母於生產後即失去聯繫,無法提具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亦無法取得生母取用中文姓名之文件,本案考量未成年子女權益,如經查明生父對新生兒確具同居及撫育事實,可由生父依民法第1065條及第1089條規定先行代立未成年子女之姓名及生母中文姓名辦理出生、認領登記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俾維護其權益,嗣後如有爭議,再依民法及戶籍法規定辦理撤銷或更正登記。
上版日期:10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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