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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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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0209406有關段○○女士與邵○○先生申請渠等所生之女出生及認領登記乙案

日期:100-03-18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1119

發文字號:台內戶字第0980209406

主旨:有關段○○女士與邵○○先生申請渠等所生之女出生及認領登記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號函。

二、依國防部91129(91)鍊鈦字第000189號令頒「滯留泰國緬甸越南地區前國軍官兵及其眷屬照顧要點」及971210日「泰緬僑生要求以國軍後裔身分合法居留」會議紀錄,同意國軍之直系或旁系血親以「無戶籍國民」身分,專案合法在臺居留。另依案附資料,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98○○○○○○號書函,證明邵○○先生係國軍後裔,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渠以「無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且外交部亦發給中華民國護照,證明邵○○先生具有我國國籍。

三、按國籍法第2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次按戶籍法第6條前段規定:「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另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本案邵○○先生具有我國國籍,如經查明生父確有撫育事實及生父、生母與子女間具親子關係(DNA親子血緣鑑定等證明)得先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惟依案附之出生證明書產婦個人資料與段○○女士所提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個人資料不符,仍應請其向醫療院所申請更正上開出生證明書後,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

上版日期:10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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