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台內戶字第0980128880號
主旨:有關鄭○○先生提憑○○醫事檢驗所委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NA親子血緣關係諮詢報告單申報認領子女出生登記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8年3月26日府民戶字第0980036663號函。
二、按法務部98年5月14日法檢字第0980014032號函略以:此類由公司組織所辦理之「『親子鑑定』或『血緣關係鑑定』業務,在公司法及醫療相關法令有無禁止或限制規定,應由主管機關經濟部或行政院衛生署本於權責認定。」次按經濟部98年5月26日經商字第09800579750號函,「所謂『親子鑑定』或『血緣關係鑑定』者…尚非屬公司所營事業之範圍;復查本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亦未訂有其營業項目代碼」。行政院衛生署98年7月3日衛署醫字第0980260901號函略以:「查生技公司係以從事商業經濟活動為主,非屬醫療機構,亦非醫事檢驗機構,自不得直接向民眾招攬醫療或醫事檢驗業務或執行檢體採集及出具檢驗報告之醫療行為…。」
三、綜上,本案所提憑之報告乃生技公司出具,並非醫療機構,亦非醫事檢驗機構,不得據以辦理認領及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