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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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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0127861有關阮○○女士申報新生兒出生登記一案

日期:100-03-18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716

發文字號:台內戶字第0980127861

主旨:有關阮○○女士申報新生兒出生登記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872基府民戶參字第0980063098號函。

二、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本部9877台內戶字第0980127607號函略以:「查阮○○女士原係○國人,91130與國人彭○○先生結婚,94824取得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96125放棄○國籍,9661先生離婚,9737於我國產下1子,97314經本部許可歸化取得我國國籍,故其產子時尚未具有我國國籍…女士之子如欲取得我國國籍,得依國籍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3年且未具備前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5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由女士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檢附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所定相關文件,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送件申請歸化。」,阮○○女士之子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須依上揭規定申請歸化,不得辦理出生登記。

上版日期:10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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