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申請期限到本(115)年6月9日止,請有需求之宗教團體儘早提出申請

  • 資料來源:宗教禮俗科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業經內政部113年2月22日台內宗字第11305603502號函放寬審認原則,如果無法提出該不動產為宗教團體所有的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同意,可以「同時」提出以下3項文件替代:
1、相關人士經公證人認證或公證的切結書。但倘因當地無民間公證人、地處偏遠等特殊事由,難以辦理認證或公證,得於切結書敘明,請主管機關採用未經認證或公證的切結書。
2、不動產自購買或受贈後,持續由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 益的佐證資料。
3、召開相關會議,追認先前購買或受贈不動產的會議紀錄。

申請期限為本(115)年6月9日止,請宗教團體把握機會提出申請。如有任何問題可洽詢本府民政處宗教禮俗科(電話9251000轉3058、3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