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申請期限由4年延長為6年,至117年6月9日止。

  • 資料來源:客家及多元族群事務科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15年6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54041號令公布,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之申請期限由4年延長為6年,至117年6月9日止,宗教團體倘有不動產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而尚未提出申請者,務必把握延長期限,儘速提出申請,以維護其權益。

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865號,如需條文內容,請詳見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亦可連結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50276公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