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國籍法規定未成年子女須隨同父母申請始得喪失我國國籍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98年9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80168129號函。
二、 依國籍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
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究其立法意旨,係考
量中華民國人民歸化外國而喪失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隨其共同生活,因國
籍不同,恐造成困擾,爰增訂上揭規定,使其未成年子女得以隨同喪失我國
國籍。是以,即使其未與父或母同時送件申請喪失國籍,仍得於其父或母喪
失國籍後,另案申請隨同喪失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