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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函釋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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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須隨同父母申請始得喪失我國國籍

日期:98-09-14    聯絡人:    聯絡資訊:
標題:有關國籍法規定未成年子女須隨同父母申請始得喪失我國國籍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98年9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80168129號函。
二、 依國籍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
        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究其立法意旨,係考
        量中華民國人民歸化外國而喪失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隨其共同生活,因國
        籍不同,恐造成困擾,爰增訂上揭規定,使其未成年子女得以隨同喪失我國
        國籍。是以,即使其未與父或母同時送件申請喪失國籍,仍得於其父或母喪
        失國籍後,另案申請隨同喪失我國國籍。
類別:[國籍函釋令宣導]
上版日期:9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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