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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函釋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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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是否須先經國人配偶同意

日期:98-12-07    聯絡人:    聯絡資訊:
標題:有關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是否須先經國人配偶同意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98年12月7日台內戶字第0980226355號書函
二、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規定申請歸化、喪失、回復
       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者,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爰申請歸
       化我國者,如其具備國籍法所定相關要件,即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其
       本人親自提出申請,無須他人同意。
類別:[國籍函釋令宣導]
上版日期:9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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