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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緩召申請自4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

日期:112-03-21    資料來源:兵役科聯絡人:林聰明    聯絡資訊:ltm@mail.e-land.gov.tw

後備軍人(含補充兵)申請113年度第4、5款緩召作業,自112年4月1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開始受理申請,受理期間為1個月;儘後召集第4款,自112年4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受理申請,受理期間為2個月,受理單位為: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凡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4、5款及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4款規定之初次申請或延長申請者,均可辦理。

每年4月1日開始,全國各縣市役政單位,均開始統一受理緩召第4、5款及儘後召集第4款申請,申請對象主要為符合:第4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家屬年齡均在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第5款「無兄弟姊妹而其生(養)父或母年逾60歲或死亡者」及儘後召集第4款「兄弟姊姊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

只要符合上述三種主要條件,即可依規定詳閱各條款所規定之應繳證件,如:戶籍資料、本人及家屬財稅證明或相關中、低收入等證明文件,於受理期間內,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辦理初次或延長時效申請。

有關上述各條款申請條件、應繳證件可逕至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網站https://afrc.mnd.gov.tw/AFRCWeb/NewsContent.aspx?sn=26568查閱緩召公告;相關申辦問題亦可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 公所或宜蘭縣後備指揮部(9357518)洽詢。

上版日期: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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