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外籍配偶○○○女士於其國人配偶死亡後,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其與國人配偶生育有一子一女,於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未再婚,所提財力證明得否比照國人配偶暨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問題分析:
外籍配偶於我國國籍配偶死亡後申請歸化,不得以我國國人配偶之身分申請,應另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以一般外國人身分申請;惟渠如有嗣後未再婚且於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育有子女等情形,其財力得比照國人配偶辦理。
處理情形:
本案○○○女士得提憑國籍法第七條第1項第1款之下列文件,由內政部認定之:
一、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惟須另附子女之戶籍資料及由翁、姑、其他親屬或
里鄰長出具證明其未再婚之書面證明,以資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