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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兵役科

一、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由其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檢附起訴書或其他證明,送戶籍地鄉(鎮、市)公所審查後,轉報本府政府核准之。
二、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由司(軍)法機關造送名冊,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或由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檢具法務部之通報及相關證明,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
經交付保安處分在執行中者,其緩徵準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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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禁役證明書申請須知: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九條及第三十四條之役男禁役申請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役男經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應予禁役,並得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辦理。

三、申請禁役證明書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判決書、執行指揮書或在監(出監)證明等文件。

四、役男禁役證明書之申請,經戶籍地鄉(鎮、市)公所審查後,轉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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