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絡人:陳嘉謙
  • 資料來源:兵役科
  • 聯絡資訊:imchester@mail.e-land.gov.tw

兵籍調查完成以後,如果不打算繼續升學之役男,接著就要進行徵兵檢查,「徵兵檢查」就是所謂的「身體檢查」,也就是一般人所謂的「兵役體檢」,是徵兵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環。
檢查的目的是為了確定役男的身體健康狀況,以決定役男是不是適合服兵役及應服那一種役別。
90年6月開始實施『役男體檢新制』,將原來役男於 19 歲之年的徵兵檢查,修正為在學緩徵原因消滅前1至9 個月辦理,以縮短體檢至等候入營之時間(這也就是說,役男體檢新制實施以後,役男於19歲之年,一定要先完成兵籍調查,但是徵兵檢查則等到學業即將完成之前1至9個月才辦理)。
役男接受徵兵檢查前,如果身體有任何疾病,請備妥相關疾患的一般用診斷證明書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並於徵兵檢查當日攜往體檢場主動告知檢查的醫師,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另外,役男如果是在他縣市就學或就業,不方便回到戶籍地接受檢查時,收到「徵兵檢查通知書」時,可以至內政部役政司網站申請於就學或居住地之徵兵檢查醫院代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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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接受兵籍調查時未在學亦無繼續升學意願者:
   於每年11月至12月安排徵兵檢查

■19歲接受兵籍調查表時達有繼續升學意願者:
   得延期徵兵檢查至20歲之年11月15日止,屆時若未接獲就讀學校造送在學緩徵名冊者,即安排接受檢查。

■應屆畢業生:
   於每年的10月至隔年6月間檢查。

■申請分階段接受軍事訓練者:
   於申請完成且經抽籤中籤者,於當年12月至隔年1月間排檢。

■因休學等因素緩徵原因消滅、18歲申請提前徵兵檢查者:
   有體檢場次時隨時安排檢查。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暫不安排徵兵檢查,請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提出體位逕判需求,倘經審核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 且有3個月以上效期者;惟倘未符合者前述規定時,應另行接受徵兵檢查。

※如果您是役男身分,目前未在學或事故原因已消滅尚未接受徵兵檢查,請與戶籍地鄉鎮市公所聯繫,以便儘速安排檢查。


本縣114年12月代檢,訂於12月12日辦理,目前員額已滿

【進入內政部代檢申請系統】


■恕不受理以下身分之代檢申請:

  1. 戶籍設於宜蘭縣之役男(即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上之地址為「宜蘭縣」者)本縣合於徵兵檢查之役男,因縣政府業已為您排定體檢日期/時間,不得再重複申請,請依「 徵兵檢查通知單」 排定之時間準時到檢。
  2. 未接獲「徵兵檢查通知單」之外縣市役男 依規定,役男需接獲「徵兵檢查通知單」,始得辦理徵兵檢查。

■申請成功之役男,請攜帶以下證件,準時至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新民院區)一樓報到候檢

  1. ■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歸還)
  2. ■戶籍地徵兵檢查通知書正本
       (徵兵檢查通知書務必為正本,不得以影本、掃描、拍照替代,依規定未帶正本者不得受理徵兵檢查)
  3. ■3個月內1吋彩色一般證件照片1張

舊院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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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位區分標準

【112年6月版 > 年112年6月1日後體檢、申請複檢適用】

■體位區分標準

■體位區分標準索引查詢系統/001/Upload/439/relpic/12512/732/fad8f9b7-f2f5-4def-8bc0-2b2320c232be.png

■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

【107年8月版 > 年112年5月31日前體檢、申請複檢適用】

■體位區分標準

★領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證明體位判等

■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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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接獲「徵兵檢查通知書」,但目前在外縣市就學或工作,一定要回戶籍地參加徵兵檢查嗎?

答:不一定要回戶籍地檢查哦!您可上內政部役政署兵役代檢網站選擇您就學或工作附近直轄市、縣(市)有開放徵兵檢查之醫院申請就近代檢。但請記得,外縣市代檢仍要攜帶 ■國民身分證正本 ■戶籍地徵兵檢查通知書正本 ■3個月內1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照片1張 至體檢場檢查,否則會被拒絕檢查。

●我到過去看診的醫療院所申請診斷證明書時,但他們說相關資料已找不到或銷毀了,怎麼辦?

答:依據「醫療法」第70條規定「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
也就是說,醫療院所應將您的相關病歷至少保存至27歲時,遇前述問題時,請向醫療院所提出以上相關規定,請他們依規定提供相關證明。

●我到過去看診的醫療院所申請診斷證明書時,但當初那位醫師已離職?他們說無法開立相關證明,怎麼辦?

答:依據「醫療法」第11條雖有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惟另依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5日衛部醫字第1091665062號函示說明三(一),略以「若原負責診治之醫師因輪班、差假或離職等因素未能填具時,基於便民原則,由該院其他醫師依病人之 病歷資料代填開立,並無不可。」,請另掛同科別其他醫師,請其依前述函示開立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