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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國防部令頒「辦理因病停役作業規定」,義務役官兵因病傷不堪服役由連級填報「因病
停役檢定建議表」呈報營級報各軍總部(中央單位為國防部)審查後核定停役。上述各級因病
停役文書作業辦理之時間(不含軍醫院鑑定作業)合計以三十日為限。
2.另依據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之處理:(1)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作業,其申請程序依替代役實
施條列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由役男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醫院診斷證明書向服勤單位申
請,送需用機關轉送內政部役政署,協調複檢醫院複檢鑑定後,依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
準辦理核定停役事宜。(2)經內政部役政署核定停役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體位判
等及停役登記列管等後續事宜。
3.由於台端未述明係為常備兵役或替代役,僅提供上述規定供參,至於台端停役進度請逕向服
役部隊或服勤單位洽詢。
4.至於台端是否回役?需依上開規定,經服役部隊或服勤單位判定停役後,兵籍資料分別送縣
市後備指揮部(服常備兵)或縣市政府(服替代役)判定體位,停役複檢體位判定後,依判定結
果再行辦理是否回役事宜。
5.台端對上述回覆如有疑問,可電洽本府民政處兵役勤科(03-9251000轉1690~1694)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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