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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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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請問 替代役 請事假 要證明嗎 ? 自己的私事!?
發表人: 劉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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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99-02-26 00:00
內容: 1.按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替代役役男,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 需要核給事假,並應擇日施以補勤;其按時數請假時,應以累計八小時折算一日。」 2.另按內政部役政署95年1月25日役署管字第0950002078號函釋,役男請事假須有「特殊事 故」,且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始核給事假。另替代役役男請事假須填具假單,經核准後方得 離開,且為作必要管控,原則上應於役男請事假後二星期內,由服勤單位(處所)排定日期要求 役男補勤完竣。 3.有關台端指陳請事假是否要證明乙節,須視請假事由,由服勤處所裁定,台端所稱私事是否 符合請事假條件,仍須依上開請假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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