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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替代役役男自結訓後分發至服勤單位時,各單位均會告知替代役役男服勤單位全銜、管理者
姓名、聯絡方式、任務分配等,並且於替代役役男身分證背面註記單位聯絡資料,以利不時之
需;另因替代役役男為輔助行政單位執行勤務,如單位業務需要時,且符合下述輔助行勤務定
義者,替代役役男自當協助執勤。
2.有關替代役役男執勤疑義乙節,按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條及內政部91年1月17日台內役字第
0910080241號函釋略以,替代役役男僅能從事輔助性工作,定義係指服勤單位之經銓敘合格
實授該管公務員,將特定之職務轉給替代役役男,以協助該管公務員達成行政上任務。而執行
該項職務時應符合以下要件:
(一)非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公權力。
(二)無獨任或決定之權限。
(三)受該管公務員之指揮、監督、管理從事助手之勤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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