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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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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我是消防局的役男,但是這裡的一位技工要我幫他做他的業務是請假相關的登錄但是還要蓋 印章。這樣是對的嗎?
發表人: 劉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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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100-06-27 00:00
內容: 一、按替代役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 工作,履行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是以,替代役役男所擔任者為輔助性工作,而役男執 行該項職務時應符合非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公權力、無獨任或決定之權限、受該管公務員之指 揮、監督、管理從事助手之勤務工作等要件。 二、基此,役男協助人事請假相關登錄作業,如僅為註記等章戳者,似屬輔助性勤務範圍,核 章部分事涉各服勤單位實際作業,應不得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 三、台端對上述回覆如有疑問,可電洽本府民政處兵役勤務科03-9251000轉1692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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