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鼓勵學生及教師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增加縣內通過認證之教師數,以利投入本土語言教學,促進本縣本土教育推動,對於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者予以獎勵。
◆本計畫適用考試日期於111年之本土語文認證考試,請鼓勵師生參與認證考試,及符合本獎勵資格者提出申請。申請期程為中央各部會本土語文能力認證考試證書寄發後30日內,師生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由校方免備文逕送本府教育處課程發展科彙辦,逾期不受理。
◆另本計畫公告前,111年5月23日放榜之「111年度原住民族語認證」及111年6月6日放榜之「111年度客家語認證」另訂於7月28日下班前提出申請;倘各校前揭申請名單中含應屆畢業生,請協助轉知並於原畢業學校領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