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於客家文化園區辦理展覽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一般展覽:國內外之公私立藝術團體、藝術創作者、機關及學校,且最近二年內未曾於客家文化園區辦理展覽。
(二)畢業展覽:藝術、設計、影像創作、建築景觀設計及資訊設計等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以上應屆畢業生、個人或團體。
二、申請展出之作品,應為水墨、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書法、篆刻、雕塑、陶藝、工藝設計、攝影、漫畫或綜合媒材等類別之藝術創作。
三、一般展覽申請:收件期間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審查結果於每年8月31日前公告於本局及客家文化園區網站,其展出期間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檔期。
畢業展覽申請:收件期間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錄取結果於每年12月31日前公告於本局及客家文化園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