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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暨所屬各機關,自本(106)年3月1日起恢復實施夏令辦公時間。 夏令辦公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每日8時至12時、13時30分至17時30分(上午8時至8時30分為彈性上班時間,並於17時30分至18時補足上班8小時)。
公布單位 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