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有關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生活保障無虞
之規定,將自 101年1月1日起配合調整1案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99年12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90259927號函
二、按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依國籍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應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要件;該要件之認定,除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國籍者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係指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現行為17,280元X2=34,560元)。
三、茲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99年9月29日勞動2字第0990131565號公告修正我國基本工資為新臺幣17,880元,並自100年1月1日起生效,故前揭「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之規定,調整後係指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有逾新臺幣35,760元(17,880X2=35,760元)之收入;另上揭國籍法施行細則規定係指「最近1年」之國內平均每月收入,爰100年12月31日以前,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如係提憑最近1年之國內平均每月收入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仍依現行規定提憑國內平均每月逾34,560元之收入證明辦理,惟自101年1月1日起始須提憑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逾35,760元之收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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