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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其生活保障
無虞之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配合修正實施一案。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1年11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10360747號函。
二、按國籍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
我國國籍,應具備「有 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
,或生活保障無虞」等要件;該要件之認定,除以我國國
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者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
第2款第1目規定,係指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現行為17,880元×2=35,760
元)。
三、茲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9月6日已公告修正我國基本工
資為新臺幣18,780元,並自101年1月1日起生效,故前揭「
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
工資2倍」之規定,調整後係指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有
逾新臺幣37,560元(18,780×2=37,560元)之收入;另上揭國
籍法施行細則規定係指「最近1年」之國內平均每月收入,
爰101年12月31日以前,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如係提憑最近1年
之國內平均每月收入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仍依現行規定
提憑國內平均每月逾35,760元之收入證明辦理,惟自102年1
月1日起始須提憑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逾37,560元之收入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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