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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函釋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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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其生活保障無虞之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配合修正實施一案。

日期:104-09-08    
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其生活保障無虞之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配合修正實施一案。
類型:國籍函釋令宣導

單位: 宜蘭縣政府民政處

點閱率:127 日期:2013/7/1 發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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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其生活保障
無虞之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配合修正實施一案。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1年11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10360747號函。
二、按國籍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
       我國國籍,應具備「有 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
       ,或生活保障無虞」等要件;該要件之認定,除以我國國
       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者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
       第2款第1目規定,係指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現行為17,880元×2=35,760
       元)。
三、茲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9月6日已公告修正我國基本工
       資為新臺幣18,780元,並自101年1月1日起生效,故前揭「
       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
       工資2倍」之規定,調整後係指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有
       逾新臺幣37,560元(18,780×2=37,560元)之收入;另上揭國
       籍法施行細則規定係指「最近1年」之國內平均每月收入,
       爰101年12月31日以前,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如係提憑最近1年
       之國內平均每月收入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仍依現行規定
       提憑國內平均每月逾35,760元之收入證明辦理,惟自102年1
       月1日起始須提憑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逾37,560元之收入
       證明。

上版日期:10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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