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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函釋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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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獨力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外籍配偶申請(準)歸化所需「未再

日期:100-03-14    聯絡人:    聯絡資訊:

標題:有關獨力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外籍配偶申請(準)歸化所


            需「未再婚證明」疑義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028日台內戶字第1000018149號書函。


二、依內政部92922台內戶字第0920074547號函釋意旨略以,外國人於我國國人配偶死亡後,須有嗣後未再婚且於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育有子女等情形,其財力證明始得參照國人之配偶身分辦理,復依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經參酌該條之立法理由,國人配偶死亡,姻親關係並未隨之消滅。


三、綜上,外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如提出未再婚證明及獨立扶養未成年子女之事實,其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歸化時,財力證明得參照國人配偶身分辦理,前揭未再婚證明得由居住地之鄰、里長開具,亦得參酌民法第971條規定,由國人配偶之親屬開具,俾憑認定。


 

類別:[國籍函釋令宣導]
上版日期:10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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