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國籍函釋令宣導

列印[另開新視窗]

有關獨力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外籍配偶申請(準)歸化所需「未再

日期:104-09-08    
有關獨力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外籍配偶申請(準)歸化所需「未再
類型:國籍函釋令宣導

單位: 宜蘭縣政府民政處

點閱率:328 日期:2011/3/14 發佈人:
layout layout layout layout
 
 

標題:有關獨力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外籍配偶申請(準)歸化所

            需「未再婚證明」疑義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0年2月8日台內戶字第1000018149號書函。

二、依內政部92年9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20074547號函釋意旨略以,外國人於我國國人配偶死亡後,須有嗣後未再婚且於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育有子女等情形,其財力證明始得參照國人之配偶身分辦理,復依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經參酌該條之立法理由,國人配偶死亡,姻親關係並未隨之消滅。

三、綜上,外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如提出未再婚證明及獨立扶養未成年子女之事實,其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歸化時,財力證明得參照國人配偶身分辦理,前揭未再婚證明得由居住地之鄰、里長開具,亦得參酌民法第971條規定,由國人配偶之親屬開具,俾憑認定。

上版日期:104-09-08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