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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函釋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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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其生活保障無虞之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配合修正實施一案。

日期:102-07-01    聯絡人:    聯絡資訊:

標題:
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其生活保障
無虞之規定,自10211日起配合修正實施一案。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11114日台內戶字第1010360747號函。

二、按國籍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
       我國國
籍,應具備「有 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
       ,或生活保障
無虞」等要件;該要件之認定,除以我國國
       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
化者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
       第2款第1目規定,係指最近
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
現行為17,880元×2=35,760
      
元)。

三、茲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96日已公告修正我國基本工
       資為新
臺幣18,780元,並自10111日起生效,故前揭「
       最近1年於國
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
       工資2倍」之規定,
調整後係指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有
       逾新臺幣37,560元(
18,780×2=37,560元)之收入;另上揭國
       籍法施行細則規定係指「最近
1年」之國內平均每月收入,
       爰1011231日以前,外國人或無國
籍人如係提憑最近1
       之國內平均每月收入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
仍依現行規定
       提憑國內平均每月逾35,760元之收入證明辦理,惟
1021
      
1日起始須提憑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逾37,560元之
收入
       證明。

 

類別:[國籍函釋令宣導]
上版日期:10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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