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有關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提憑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中文
譯本疑義
說明:
一、依據内政部100年11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00221967號函辦理。
二、依國籍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申請歸
化我國國籍,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證明,文件為外文者,須
附中文譯本。
三、邇來查有民眾所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中文譯本,內容所載其使
用姓名譯文與其關係人(如配偶、子女)戶籍資料所載不符,
考量申請人為外國人不諳中文文字,如逕駁回請申請人補正資
料,恐增加其處理補正之往返負擔,並滋生誤解政府刁難其申
請歸化我國國籍。
四、請各戶政事務所,於當事人領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
應加強宣導,提醒當事人注意提供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中文譯
本,其中文姓名使用中文文字應與我國關係人戶籍資料所載中
文姓名相符,俾利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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