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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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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過失傷人判處有期徒刑,易科罰金而有違法之情事

日期:104-09-08    
○先生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過失傷人判處有期徒刑,易科罰金而有違法之情事
類型:國籍案例

單位: 宜蘭縣政府民政處

點閱率:284 日期:2012/1/31 發佈人:
       
 
 

事實經過

○先生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過失傷人判處有期徒刑,易科罰金而有違法之情事。
 

問題分析

依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歸化中華民國須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本案○先生因過失傷人判有期徒刑8月,雖易科罰金並繳納執行完畢,惟其所受宣告之徒刑仍屬存在,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應予記載,不符上開品行端正之規定,自不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處理情形

本案因不符「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先生因過失傷人判有期徒刑,雖易科罰金並繳納執行完畢,惟其所受宣告之徒刑仍屬存在,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應予記載,自不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上版日期:10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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