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本國男子與外國子女結婚並收養該外國女子之未成年子女為養子
女,該未成年子女如何辦理歸化事宜?
問題分析:
外國人阮○○女士94年○月○日與國人李○○先生結婚,李先生
於95年○月○日收養阮○○女士91年○月○日出生之未成年子女
,今阮女士在臺居留滿8年欲辦理準歸化我國國籍,有關其未成
年子如何辦理歸化我國國籍?
處理情形:
一、依國籍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
、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
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
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二、依國籍法第7條規定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
歸化。
三、若依國籍法第4條第2項規定,其未成年子女須待阮○○女士
取得我國國籍後,才可申請歸化。若依國籍法第7條規定,
阮○○女士於申請歸化時,其未婚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歸
化。故建議阮○○女士依國籍法第7條規定隨同辦理其未婚
未成年子女之歸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