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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女士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涉嫌賭博遭查獲,易科罰金而有違法之情事。
問題分析
依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歸化中華民國須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本案○女士因賭博案,罰金新臺幣4000元,不符上開品行端正之規定,無法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雖易科罰金繳納執行完畢3年內未再有其他品行不端或犯罪情形,得重新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
處理情形
本案因不符「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女士繳納易科罰金後3年內未再有其他品行不端或犯罪情形,得重新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