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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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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男子與外國子女結婚並收養該外國女子之未成年子女為養子女,該未成年子女如何辦理歸化事宜?

日期:104-09-08    
       
本國男子與外國子女結婚並收養該外國女子之未成年子女為養子女,該未成年子女如何辦理歸化事宜?
類型:國籍案例

單位: 宜蘭縣政府民政處

點閱率:133 日期:2013/7/1 發佈人:
       
 
 

事實經過:
本國男子與外國子女結婚並收養該外國女子之未成年子女為養子
女,該未成年子女如何辦理歸化事宜?
 

問題分析:
外國人阮○○女士94年○月○日與國人李○○先生結婚,李先生
於95年○月○日收養阮○○女士91年○月○日出生之未成年子女
,今阮女士在臺居留滿8年欲辦理準歸化我國國籍,有關其未成
年子如何辦理歸化我國國籍?
 

處理情形:
一、依國籍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
    、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
    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
    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二、依國籍法第7條規定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
    歸化。
三、若依國籍法第4條第2項規定,其未成年子女須待阮○○女士
    取得我國國籍後,才可申請歸化。若依國籍法第7條規定,
    阮○○女士於申請歸化時,其未婚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歸
    化。故建議阮○○女士依國籍法第7條規定隨同辦理其未婚
    未成年子女之歸化事宜。

上版日期:10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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