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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軍人忠靈祠靈骨灰申請安厝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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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厝對象:

 (一)服兵役現役期間戰死或因公殞命者及其配偶。
 (二)服兵役現役期間因病或意外死亡之軍人及其配偶。
 (三)取得榮譽國民證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因病或意外死亡者;其配偶死亡者亦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安厝於軍人忠靈祠:

1.判處死刑。
2.在監死亡。
3.逃亡中死亡。
4.自殺死亡。但自殺原因純正或自殺經撫卹有案者,不在此限。
5.有玷服兵役者榮譽致死者。

二、申請葬厝方式:

本府宜蘭軍人忠靈祠葬厝計有單櫃、一櫃雙罐、環保自然葬等三種方式

(一)單櫃

1.宜蘭軍人忠靈祠第二納骨室之納骨位內部可容納規格尺寸:總高度為26公分;底部長、寬各為25公分,遺族於訂製骨灰(骸)盒(罐)時,應注意不得超出上列尺寸,否則不予受理安厝。

2.安厝之骨灰(骸)盒(罐)以石材為主,但以納骨能容納者為限。

3.單櫃欲申請夫妻安厝須移置一櫃雙罐專區,不得原單櫃安厝。

(二)一櫃雙罐

1.宜蘭軍人忠靈祠第二納骨室之納骨位內部可容納規格尺寸,遺族於訂製骨灰(骸)盒(罐)以(圓柱體)罐為主,應注意尺寸:直徑為12公分、總高度為20公分,應注意不得超出上列尺寸,否則不予受理安厝。

2.安厝之骨灰(骸)盒(罐)以石材為主。

3.與亡者(故榮民、國軍)具有配偶關係,檢附證明文件。

(三)環保自然葬

1.本環保自然葬名稱定義為樹葬。

2.宜蘭軍人忠靈祠設置樹葬區計280穴位,樹葬穴位依序排列,遺族不得選擇穴位,穴位使用率達9成5以上,將重新翻土再重複使用;並寄書面文件通知遺族,讓遺族作最後巡禮,但不得以任何宗教儀式祭祀。

3.樹葬須將骨骸再研磨為骨灰,且嚴禁遺族以任何宗教儀式祭祀。

(四)綜上三種葬厝方式,如原申請人已死亡,依民法繼承篇,按繼承順序中優先同一順位之遺族辦理,並出具遺族共同同意書,經查驗全戶戶籍謄本無誤後辦理後續事宜。

(五)座落地點:宜蘭縣蘇澳鎮中山路二段131巷2號;開放時間: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不開放)。

(六)可先行至軍人忠靈祠按開放之區域選定適當安厝位置,向宜蘭縣政府民政處兵役徵集科(位置於行政大樓3樓)辦理,填具安厝申請單,並備齊三之文件,如符合規定者,則領取安厝通知單持往軍人忠靈祠,按指定位置安厝。

(七)規費徵收:除骨灰再研磨及換裝骨灰(骸)盒(罐)費用由家屬自行負擔外,不另徵收規費。

三、申請案件備齊以下文件:

(ㄧ)榮民證:若榮民證遺失請至原列管榮民服務處申請補發。

(二)火葬許可證:各縣市政府公立殯葬機構開立之證明。

(三)死亡證明書:若無死亡證明書者,可以除戶謄本代替。除戶謄本可至各鄉鎮市戶政機關(戶政事務所)申請。

(四)申請人身分證、印章:申請人與亡者(榮民)須具有親屬關係,依民法繼承篇順位;若無親屬,則由原輔導榮民服務處申請。

(五)骨灰再研磨證明文件:適用於環保自然葬區。

 四、本公告措施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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