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徵兵檢查

列印[另開新視窗]
聯絡人:陳嘉謙       資料來源:兵役科       聯絡資訊:imchester@mail.e-land.gov.tw       
我已接獲「徵兵檢查通知書」,但目前在外縣市就學或工作,一定要回戶籍地參加徵兵檢查嗎?
答:不一定要回戶籍地檢查哦!您可上內政部役政署兵役代檢網站選擇您就學或工作附近直轄市、縣(市)有開放徵兵檢查之醫院申請就近代檢。但請記得,外縣市代檢仍要攜帶 ■國民身分證正本  ■戶籍地徵兵檢查通知書正本  ■3個月內1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照片1張  至體檢場檢查,否則會被拒絕檢查。
我到過去看診的醫療院所申請診斷證明書時,但他們說相關資料已找不到或銷毀了,怎麼辦?
答:依據「醫療法」第70條規定「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
也就是說,醫療院所應將您的相關病歷至少保存至27歲時,遇前述問題時,請向醫療院所提出以上相關規定,請他們依規定提供相關證明。
我到過去看診的醫療院所申請診斷證明書時,但當初那位醫師已離職?他們說無法開立相關證明,怎麼辦?
答:依據「醫師法」第11條雖有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惟另依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5日衛部醫字第1091665062號函示說明三(一),略以「若原負責診治之醫師因輪班、差假或離職等因素未能填具時,基於便民原則,由該院其他醫師依病人之 病歷資料代填開立,並無不可。」,請另掛同科別其他醫師,請其依前述函示開立相關證明。
close